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且与驾驶一般车辆相比,营运车辆特别是重型营运货车,由于其质量大、惯性强、盲区范围广,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即便如此,仍有个别驾驶员心存侥幸,在饮酒后依然驾驶营运货车上路。近期,光山公安交警接连查处两起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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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21时许,在光山县晏河乡老大桥路段,执勤民警对一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例行检查时闻到其身上有浓烈的酒精味,立即要求其熄火下车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该驾驶员王某体内酒精含量23mg/100ml已达到酒驾标准,王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随后民警将其带回中队进一步处理时发现,王某驾驶的苏FC6326中型栏板货车属于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光山公安交警依法对王某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5000元、拘留15天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10月10日13时许,光山公安交警在斛山乡张棚村路段执勤,饮酒后的杜某驾驶豫K0N236货车通过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显示杜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已达到酒驾标准,进一步调查发现杜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为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光山公安交警依法对王某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5000元、拘留15天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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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交警提醒:酒驾成本高,端杯需谨慎!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酒后切莫驾车,交警部门将始终坚持严管严查不放松,请不要明知故犯,心存侥幸,否则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来源:光山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