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纠纷中主要重点关注两个点,一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借款款项是否实际交付。那么我们作为出借人,在诉讼时应当如何进行举证呢?本文将简单为您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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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在审查借贷合意时注重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欠条、还款协议、收条等债权凭证。另外,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能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也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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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近几年,款项的交付一般都是电子转账,在此建议大家给他人转账的时候可以进行备注明确一下该笔转账款为借款。但实践中也存在现金交付的情况,现金交付时借款人的举证责任会重一些。

根据检索相关案例,我们发现在民间借贷中若出借人仅提供借条和证人证言,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

另外,审理过程中法官还会查明借款款项的来源,因此当事人需要说清楚案涉款项的大体性质,如存款、银行借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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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需要材料

如出借人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的,则还应提供借款人的婚姻关系存续证明,如结婚证等。如借款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如借款有抵押的,则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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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需要提示,所有的证据原件都应当谨慎保留,法院在审理时需要提供原件加以审核。祝各位老板借钱都能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