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列民工工资增加成本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许多劳务公司的老板或班组长或包工头,为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常虚列民工工资,增加成本,套取利润,导致劳务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班组长或包工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建筑企业项目部的民工人数是真实的人数,绝对不可以通过虚列民工人数,多列民工工资增加成本,套取利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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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列民工人数造民工工资表的行为将导致有人向税务机关举报从而面临被税务机关罚款的风险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居民个人要享受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收政策待遇,必须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各个项目。当个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填写完个人的涉税信息后,可以查询到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被哪些单位用来造工资表,虚列民工工资表的信息。一旦被人查询到劳务公司用别人的身份证号,虚列民工工资表,多列成本的行为,就会向当地税务部门举报,税务部门就会到劳务公司里查账核实,将面临一定的罚款,后果不堪设想。

三、建筑企业项目部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发票从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步: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

第三步: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步: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

第五步:劳务公司没有对项目进行劳务管理,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挂靠的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劳务款(资金流)、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劳务款(劳务流),虽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劳务公司没有参与民工管理,与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列的民工工资表中的民工不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的实际进行施工的民工本人,而是虚列的民工人数和民工名单。劳务公司没有组织农民工给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服务,从而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的发票时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建筑企业收到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和社保费用的风险

(1)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劳务公司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在当地的税务部门按照开票的金额核定代征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后,税务部门给企业开具完税凭证时,在完税凭证的税目栏中打印了“工资薪金所得”字样,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凭借该完税凭证和农民工工资表(按照农民工的实际支付工资列在工资表上,不需要虚列农民工人数,在工资表上都列成每位5000元)列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是不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注册的地方税务机关不认可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异地项目部核定代征的个税,还得要求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按照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从而致使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没有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劳务公司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异地施工的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没有在当地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全员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现有的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异地项目部的税务机关没有对项目部作业人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只是造工资表在财务上做成本,而没有向项目部的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从而致使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3)社保风险:劳务公司没有给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购买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公司聘用的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给农民工购买社保,依法缴纳社保保险费用。但是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频繁,劳务公司都没有给农民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社保费用征收移交给税务机关征收后,全国的社保征管口径将统一,如果劳务公司没有给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依法缴纳社保保险,将会被面临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风险。

五、税收风险防范策略

1)在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项目部的农民工,必须按照真实出勤的农民工人数,造工资表,计算人工成本,绝对不允许虚列农民工人数,虚造工资表套取利润和增加人工成本。

2)对于各省对施工企业项目部的作业人员安按照工程造价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对民工工资成本直接按照实际支付给民工本人的月工资金额造工资支付清单表,作为成本核算凭证。

3)劳务公司的班组长或包工头与劳务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班组长或包工头以劳务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所有的民事责任由劳务公司承担,班组长或包工头向劳务公司上交一定的利润或管理费,扣除所有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承包经营成果归班组长或包工头所有,班组长或包工头获得的承包经营所得,按照“承包经营所得”税目,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劳务公司直接通过公对私的形式,将“承包经营所得”从劳务公司账上划入班组长或包工头本人的银行卡,班组长或包工头从劳务公司获得的“承包经营所得”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给劳务公司做账。

4)建筑公司必须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以下两点事项:一是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二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要约定如下事项:“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两点:(1)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元。(2)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5)建筑公司要以挂靠劳务公司的名义和每位民工签劳务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建筑企业存档备查,一份给挂靠劳务公司存档备查,一份给民工本人留存。

6)挂靠的劳务公司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必须在劳动合同注明以下两个条款:(1)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中,注明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2)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①××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③××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7)建筑企业加强民工工资管理具体技巧

(1)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存档,一份给劳务公司存档。

(2)建筑企业财务部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

(3)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4)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留底备查,一份给劳务公司做成本核算。

(5)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审核工资支付清单,并与劳资专管员提交回来的工时考勤记录表、劳务公司与民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名单,核对无误后依法将工资打入民工本人工资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