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大学生会在课余时间选择兼职,不仅能够丰富社会阅历,提高自身能力,还能够实现自我增值。兼职目的不一,兼职形式多样,除了传统的线下去公司上班、送快递、做导游,还有的在线上做起了兼职讲师、主播。

兼职大学生受《劳动法》保护吗?他们与用人单位成立的是什么关系?双方各自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一:

在校大学生小果,2021年7月到一家网络公司担任兼职讲师,进行线下课程辅导,按小时计收课时费用,双方未签订实习合同。9月30日小果与公司签订实习工资确认协议,确认公司按照小果8月应得税后工资数额13135元、9月应得税后工资数额960元,当年10月31日前给付。若逾期,公司将支付工资金额5%的违约金,且小果有权停止正常工作,直至工资发放。这家网络公司一直没有如期支付小果工资,小果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小果不服,就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根据小果所做工作性质及报酬发放模式,认为他与被告公司应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经法官明示,小果同意将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他要求支付工资及违约金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以案说法】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小果与被告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呢?是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需要先行申请劳动仲裁,所以仲裁委不予受理。遇到这种情况直接到法院起诉就可以。

案例二:

大四学生在毕业前就要找工作。在校大学生小王2017年7月取得毕业证,当年2月13日,他到一家旅游公司面试,通过面试后当天就入职了,职位是金融部旅游产品设计和销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小王月工资5000元,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下发制,工资实际发放至当年9月。本人签字方式记录考勤。

小王入职8个月后,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旅游公司不同意。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旅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强调小王是在校学生,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

小王作为未毕业大学生能否与旅游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他所提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诉求,法院怎么判?

学生身份并不当然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这个案件中,小王虽然是在校大学生,但是以求职就业为目的应聘相应岗位,用人单位也将其作为正式员工进行招录、用工和劳动管理,且按月向他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双方关系并非实习或勤工助学,应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实践中,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一种关系,到底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学校统一组织、管理的实习,大学生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福利待遇等问题,此时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依据有关规定,不视为就业,即该种情形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虽然还未拿到毕业证,但已经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愿望,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应固定的劳动报酬,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则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不管是实习长见识,还是勤工俭学,还是毕业求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最好都要签份书面协议。法官提醒大学生及用人单位重视保留入职及在职相关材料,及时签订书面实习或者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诚实守信履行合同。

文/高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