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毕京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10月10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发布通知,公布申报条件,确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应申尽申、应享尽享。

申报条件:

(一)本通知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系统”)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三)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申报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据悉,申报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企系统,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申报表和企业承诺书须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的高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邮寄地址:郑州市熊儿河路93号盐业大厦1316房间)。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的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于每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