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开发建设的苍溪县‘龙潭山水城’楼盘,宗地面积44亩多,是以9918万元的最高价从政府手中竞拍到的,加上各种税费和帮原来工业用地的主人还债,一共花了1.3亿多元。如今,在四川省高院主审法官邓某却判我们还要给这宗原工业用地主人2万多平方米价值2个亿的房屋资产。这样一来,为了这44亩多国有土地,我们就要付出3.3亿多元,每亩土地成本高达700万元,这样的土地价格,比省会成都还高,这在我们苍溪这样一个小县城看来,简直就是一个天大的笑话。”2023年9月25日,苍溪县佳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东说起这次诉讼时满脸愁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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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的判决,让苍溪县各界感到震惊!普遍认为主审法官有偏袒一方的嫌疑。好在四川省检察院已于8月23日决定受理监督申请,并派出专人负责办理,这让我们看到了一丝希望”王玉东说。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两协议”的出笼与终止 是有效还是“无效”?

“两协议”是如何出笼的?2013年12月5日,四川欣鸿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鸿宇公司)与佳欣公司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及《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两协议”)。王玉东称,之所以签订“两协议”,当时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便于欣鸿宇公司争取退城入园奖励政策;二是欣鸿宇公司融资需要;三是涉案宗地若不通过招拍挂直接变性为商业用地的补偿方式,即欣鸿宇公司若能提供无负担净值土地供佳欣公司开发,佳欣公司就按“两协议”执行,这是欣鸿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魏某平效仿他的紫荆酒店用地不通过招拍挂而要求的特别主张。

王玉东说,“两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民营企业佳欣公司不是拆迁、征收主体。拆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应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

“两协议”因成就条件未达成而终止。由于开发土地的政策发生变化,禁止工业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直接改变用地用途,欣鸿宇公司不能提供无负担净值土地,佳欣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土地经公开拍卖取得,支付了超出预期的土地成本9918万元,加之“退城入园”土地净收益奖励政策也未落实兑现,因此“两协议”无法履行,按约定就自然终止。

“两协议”终止后又达成新共识。“两协议”成就条件未达成,但双方利益交织,并未彻底了断,产生了后续的佳欣公司对欣鸿宇公司500万元债务担保和2000万元债务转让协议,特别是欣鸿宇公司向佳欣公司出具了两份“互不相欠,无债权债务”承诺书,这种顺势而为,越往后达成的共识更合情合理合法,更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不难看出,“两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效合同,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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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协议”无法履行,却被“恶意诉讼”?

2018年5月18日,欣鸿宇公司从系列协议中选择了“两协议”起诉佳欣公司,2018年5月29日四川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食品公司)也以“两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起诉佳欣公司,一出债权转让依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诉讼上演。

2023年4月26日,四川省高院作出长达58页的(2023)川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佳欣公司向欣鸿宇公司交付‘龙潭山水城’房屋21685.33平方米……”。

2018年6月6日,广元市中院受理了省食品公司诉被告佳欣公司、第三人欣鸿宇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诉讼请求“判令佳欣公司向省食品公司无偿转让8314.67平方米房屋…”,这真可谓是半路杀出一个“程咬金”。

据了解,2018年5月24日,省食品公司与欣鸿宇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欣鸿宇公司自愿将其对佳欣公司拥有的8314.67平方米住宅房屋债权转让原告,按照2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折算,抵偿1600多万元货物欠款本息”。

在庭审中,省食品公司仅提交了欣鸿宇公司、四川鸿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向省食品公司的《货款支付承诺书》,无其他证据佐证欠付货款的真实性。

《货款支付承诺书》中记载欣鸿宇公司、鸿宇公司分别欠省食品公司货款200余万元、1400余万元。工商登记显示,魏某平为欣鸿宇公司、鸿宇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东说,巨额债权存疑且可能伪造,两公司深度关联,涉嫌恶意串通、虚增债务、拼凑债权,损害了多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欣鸿宇公司委托省食品公司律师打风险代理官司,将佳欣公司房产按2000元每平方米连成本都不够的价格而贱抵,又以4000元每平方米价格使诉讼金额超出3000万元而提级诉讼。

省食品公司诉讼案依附于欣鸿宇公司诉讼案,广元市中院经审理驳回了省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省食品公司不服广元市中院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院请求“发回重审”。咄咄怪事发生了,首先,四川省高院改变上诉请求为“发回重审或改判”,明显严重程序违法;同时,法庭遗漏了“对《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性及效力进行实质审查”这个关键环节,径直判决佳欣公司向省食品公司交付8314.67平方米房屋。

佳欣公司不服四川省高院的判决申请再审,四川省高院受理后,直接书面作出驳回佳欣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

“文字游戏”偷换概念?

王玉东称,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大相径庭,层层加码,越判越重。

判决书第56页“《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欣鸿宇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义务,欣鸿宇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之表述暗藏玄机,协议中没有“欣鸿宇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义务”之表述,转让土地使用权只是协议成就的先决条件,而不是核心要义,通过文字转换,添枝加叶,遮掩协议成就的必要条件。“双方约定土地及房屋对价为1800万元和3万平方米”之表述严重错误。协议中没有“双方约定土地及房屋对价为1800万元和3万平方米”这个表述,把合作开发建设“1800万元和3万平方米”利益分配说成转让对价,混淆视听。

案件审理期间,主审邓某去苍溪县只找了欣鸿宇公司的主管部门经信局,国土、建设、房管这些直接主管的职能部门却没有去,其实,一审法官就退城入园政策落实情况去苍溪县政府调查过,几轮法院庭审已陈述的非常清楚。不辞辛劳的邓某透露涉案协议,采取涉嫌“诱导性”作答的方式,苍溪县经信局局长张某、经济顾问张某竟然否定已经兑现了的部分优惠政策、曲解政策条款,这种情形下的询问笔录是再审新增的唯一证据和判决的重要依据。

近日《廉政中国》栏目记者进行电话采访,县经信局局长张某却说:“土地政策和退城入园政策,经信局不是很清楚,法官为什么不去自规局和住建局了解一下情况呢?”其实,苍溪县自规局、住建局分别向四川省高院函告了相关情况,主审邓某却没有采信。

判决书中违反了“一由一案”、“一诉一判”的相关规定。邓某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在本案(欣鸿宇公司案子)提及另案(省食品公司案子)。

敷衍判后答疑,涉嫌推卸责任

2023年8月14日下午判后答疑时,邓某对判后答疑申请内容不一一作答,而是有选择性地回答,对现场提问不正面回答甚至不回答。说什么“你们运作能力强,土地是怎么得到的,你们清楚”,“合议庭只是把事实查清楚,如何判是审委会决定的”,“房屋没有达到交付条件,未同案同判,质量和安全问题那是执行中解决的事情”。

2023年2月8日再审开庭,邓某说道“既然你们都表示愿意调解,那就得各自退让一步,否则对大家都不利”。言外之意就是,调解不成,对大家都不利.那为什么判决结果却是让一方“意外惊喜”?

四川省高院这起引起争议的判决,省检察院已经受理监督申请,我们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扬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