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网聊,第二天见面,第三天结婚!”湖北荆州,小伙子刘某通过媒人牵线搭桥和女孩赵某在网上聊天后,第二天就在线下见了面,随后一天就去民政局领了证。可不到两个月,就开始闹离婚了。(案件来自: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法院)

两人见面后,刘某通过媒人拿了14万元给了赵某。领证后,刘某又给赵某买了各种金银首饰,耗费不少金钱。离婚时,两人对这部分财产的归属产生了巨大争执,于是刘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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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认为,14万元是媒人给的,不能认为是彩礼,属于赠与她的。首饰更是如此。两人已经领证结婚并且共同生活,这些都是应该的,不需要返还。刘某也提出:14万就是彩礼,首饰也是为结婚买的,两人才结婚两个月,应该退还。

双方各执一词,法律又规定了归还彩礼的情形,其中并不包括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了还能退还的情况。那么,法院该如何权衡呢?会不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呢?我们一起来看。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领了证结了婚,还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原则上是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退还彩礼的情况的。因为从法律上,只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退还并获得支持:一是未领证;二是未共同生活;三是导致对方生活陷入严重困难。

可是现实中,法院并不会完全死板教条地去适用法律,还会考虑婚姻的实际情况。比如说,有人会利用法律的规定钻空子,真结婚,但也是真骗婚。结了婚共同短暂生活后就人间蒸发,联系不上的;虚与委蛇地找借口离婚的……对于上述情况,法院还是会支持退还彩礼诉求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为结婚购买的贵重首饰,结婚了之后该如何认定归属?一般来说,结婚前买的,也领了证,是要不回来的;婚后买的,很贵重的物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婚后买的,贴身用的私人物品,离婚时归属个人;婚前买的钻戒等,没有结婚,是可以要回的。

它的基本原理就在于,是不是属于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还是一般赠与?如果属于前者,条件不成就,可以要回。如果属于后者,一旦交付,无法要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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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刘某和陈某虽然已经领证,但认识时间很短,感情基础薄弱,结婚稍显草率,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通过媒人在婚前给付的14万元按照习俗应该认定为彩礼,酌情由陈某退还12万元给刘某。关于首饰,是二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陈某折价退还刘某一半。

也就是说,法院还是支持了刘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但是,财产损失是其次,对于婚姻如此不慎重,是刘某该反思的主要问题。如果遭遇骗婚,对方处心积虑,最终可能14万元会全部打了水漂,有去无回,大家都要警惕。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觉得法院判决得如何?损失2万多对于刘某来说如何?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原创作品,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