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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规定,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共分为三级,具体内容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六个部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公司应当依约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履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不相符,没有提供对应等级的物业服务情况,此时业主应当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民终4540号杨月桂与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对于杨月桂抗辩称万物商企佛山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应酌减物业服务费的主张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之规定,万物商企佛山分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双方亦未约定违约责任,杨月桂有权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请求酌减其欠付的物业服务费。综合考虑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万物商企佛山分公司未履行义务占约定物业服务的比重,万物商企佛山分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本院对杨月桂欠付的物业服务费酌情减少20%。

而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2369号胡霞与陕西盛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

通过胡霞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北斗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确实存在瑕疵和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对北斗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物业费并未进行减免。

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合同的继续性决定了合同履行不是一次性履行完毕,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进行,其性质决定了其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特殊性。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审查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性后,一般会要求业主就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瑕疵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业主需要按照《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应的服务内容,进行针对性取证。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对于物业服务状况如房屋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等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取证,及时记录服务情况。在物业公司未能有效服务业主时,业主可以保留协商记录、维修记录等证据,诉讼时予以提交。同时,物业服务质量与提出抗辩的业主人数有很大关系,如果物业公司涉及的案件数量较多,而大多数业主均提出了某项抗辩,则可以说明物业服务质量确实存在问题。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王海宁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