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父继母离婚,孩子判给继母?”甘肃天水,再婚夫妻杨女士和丁先生闹离婚,还争夺起了丁先生与前妻所生女儿小丁的抚养权。小丁15岁,在上初中,她竟然表示:我和继母关系很融洽,愿意和她一起生活。法院会怎么判呢?(案件来自: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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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和丁先生在2008年认识,两人都处于离异状态。交往4年后,两人在2012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丁先生带着女儿小丁和杨女士共同生活,两人没有再生育子女。

2016年前后,丁先生开始出国打工,期间小丁一直跟着杨女士和她的父母一起生活。5年后,丁先生回国,他和杨女士的感情出现裂痕,杨女士拒绝再和他共同生活,两人开始分居。

2022年,杨女士起诉离婚,法院考虑到两人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性,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没有判决离婚。之后,两人继续分居,直到杨女士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达到了离婚条件。

最大的争议在于小丁的抚养权该怎么安排?小丁是丁先生的亲生女儿,和杨女士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一旦杨女士和丁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她似乎也和小丁不再建立关联。

但换个角度来说,小丁跟随杨女士生活多年,虽然是继母,杨女士却比小丁亲生父亲丁先生更好地履行了抚养义务,于情于理,也不该就此切断两人之间的关系。

面对两难,法院会怎么判呢?法律依据又有哪些?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否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然解除呢?又该如何平衡继母和生母谁更有资格抚养子女呢?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比如说,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或者已经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很难再从法律上建立和继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很难取得对继父母财产的继承权、继父母也很难要求对方赡养自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继父母和亲父母离婚而解除。因为,他们的法律关系参照亲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而法律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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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取决于:子女的年龄、子女的意愿、父母的抚养能力。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判决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杨女士和丁先生离婚,小丁由杨女士直接抚养。主要理由是:小丁和杨女士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丁先生出国多年,未曾履行抚养义务。而且,小丁已经15周岁,结合她的个人意愿,她更愿意跟随杨女士共同生活。

对此你怎么看呢?如果小丁生母也来争夺抚养权,又该怎么判?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原创作品,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