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进行梳理,编写形成了《吉林省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其中,关于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解读如下: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吉林省】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44号)

【政策案例】

王某是吉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023年4月开始从事个体经营,选择按季申报,六税二费减按50%征收。2季度应纳增值税10000元,六税二费减按50%后,应纳城建税350元,教育费附加15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元,应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000元。该纳税人如何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解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王某年度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为24000÷12×9=18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10000元,城建税350元,教育费附加15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元,个人所得税3000元。减免后,2季度实际缴纳税额为0,王某全年扣减限额尚未扣完,3季度预缴时,应纳税额还可以扣减。

作者: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