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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

用之不觉,失之难存

纵有高悬的法律利剑

仍有一些人铤而走险

9月28日

楚雄市法院到长江流域

龙川江水资源保护区巡回审判点

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这也是该巡回审判点设立以来审理的

首例非法捕捞案

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亮剑”

用司法力量守护一方绿水青山

案情简介

善某某于5月9日凌晨在楚雄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水口处河中放置了2个地笼,11日凌晨,善某某来收取渔获物时发现地笼已被河水冲走,随后被龙川江流域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

经查,自2023年3月起,善某某在该河段共设置地笼非法捕捞7次,并将之前6次捕获的渔获物出售,获利人民币3017元。

“劝君不吃四月鱼,万千鱼仔在腹中”意思是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善某某不顾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造成对水域生态系统和渔业环境资源连锁性严重破坏。

经合议庭合议,该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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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法院秉持依法严惩的态度,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的同时,向社会大众传递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与担当意识。

此次巡回审判,楚雄市龙川江河道管理所组织了群众参与现场旁听。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就此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向参与旁听群众普及有关禁用渔具、禁渔区域、禁渔时间的法律法规,并讲解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提升了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非法捕捞、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生态环境关系民生福祉。楚雄市法院将持续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创新举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凝聚治理合力,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深入人心。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本案中被告人采用放置地笼的方法进行捕捞,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了直接损失,而且影响水资源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自觉保护有限的水生物资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牟定网新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 | 楚雄市人民法院

法律顾问 | 李洋卿律师1363871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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