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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第6条规定:“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①担任军士满16年的;②服役满18年的;③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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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无非以下三点:
一是对“逐月”后的前景存在本领恐慌。根本在于选择“逐月”后达到退休年龄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这与军官选择“逐月”的担忧如出一辙。因为“逐月领取退役金”后必须“就业”,否则达到退休年龄后的生活将难以有效保障。该名老兵已经是二级军士长,根据军龄推算,在部队已经延期服役2年,由于晋升一级军士长名额太少,难度太大而不得不做出退役选择。可见,老兵在部队一定是专业方面的能手,但尽管如此,一旦退役选择“逐月”将不得不面临再次就业的难题。一名服役26年的老兵年龄在45岁左右,所学专业如果不是军地通用专业,再次就业与社会中的年轻人竞争,其难度可想而知。这也是没有选择“逐月”安置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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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转业”安置的稳定性具有的明显吸引力。相对而言,军士“转业”尽管岗位地域性差别较大,但如果能够安置“事业编制”,其稳定性对未来的生活保障体现出明显的优越性。该名老兵安置地是西安的市直事业单位,与“逐月”两相比较,自然倾向于用牺牲短期经济上损失的而换取长期的稳定性保障,这也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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