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建拆除
不经过法院就不能拆违建”,是不对的。针对违建拆除,相应的行政机关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
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有强制执行的职权,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这都不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定的。
此外,我们要明确知道,行政强拆的对象只能是违法建筑,而且是那些“不拆不足以消除其不利影响的”违法建筑。
行政强拆违法建筑,也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是否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保障,特别是知情权、申辩权、救济权等。
例如,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等,是否依法作出并依法公告给当事人,是否听取陈述申辩,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也不履行?
所以,当我们收到限拆决定后,是一定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如果我们什么法律程序都不提起的话,相应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继续依法拆除违建了。
二、征地拆迁中的强制拆除
法律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有些征收方并没有依法行事,而是跳过法院批准,或者采取“拆违促拆迁”、“误拆”等方式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遇到这样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报警,收集证据,找律师介入,先打违法拆迁的官司,再打国家赔偿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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