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红岩公司与美意糖果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红岩公司向美意糖果公司供应白糖、玉米,合同第三条交货方式约定美意糖果公司在红岩公司交货地点自提货物;第五条产品包装5.4约定美意糖果公司在货到交货地点5天内完成验收并向红岩公司提供其签字确认的收货单据;第六条结算和付款6.1约定双方结算方式为按单结算,美意糖果公司应当对收货单据签字后10日内完成和红岩公司的对账工作并在收货单据签字后45日内付清该出库单所对应的订单货款;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美意糖果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红岩公司支付货款,美意糖果公司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结未结款项的万分之七标准向红岩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十条合同期限约定本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双方在上述合同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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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共发生七笔贸易往来,美意糖果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红岩公司支付了六笔货款。因美意糖果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引发诉争。

红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意糖果公司向红岩公司支付货款2971900元,并就逾期付款金额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向红岩公司支付前述货款从逾期付款之日至付清相应款项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15日为199711.68元,两项共计3171611.6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公告费等)由美意糖果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红岩公司按约向美意糖果公司供应了货物,美意糖果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红岩公司货款。现红岩公司诉请美意糖果公司支付其货款2971900元,并递交了加盖美意糖果公司业务专用章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美意糖果公司应支付红岩公司上述货款。红岩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七标准计付违约金,因涉案合同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红岩公司该主张于法有据,美意糖果公司应自2021年11月11日开始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七之标准支付违约金。红岩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双方合同未作约定,红岩公司亦未递交证据证明其花费情况,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红岩公司主张的公告费未实际产生,对此不予支持。

红岩公司递交的5份送货单加盖有美意糖果公司业务专用章,亦有美意糖果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美意糖果公司对前4份送货单涉及的货款均已支付,表明其认可红岩公司交付货物的方式。红岩公司主张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有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购货订单、送货单、银行付款回单以及红岩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与案外人四川新希望公司签订的购货订单、付款回单为证,美意糖果公司辩称红岩公司实际上是以买卖合同之名,行违法借贷之实,但未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美意糖果公司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结合本案,红岩公司不同意美意糖果公司追加第三人的申请,美意糖果公司该申请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故对追加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不予准许。

一审判决:1.美意糖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红岩彩食鲜进展有限公司货款2971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上述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七标准计付至给付之日;2.驳回红岩彩食鲜进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美意糖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真实发生货物买卖行为。红岩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购货订单、送货单上均加盖有美意糖果公司公章及工作人员签字,故红岩公司已对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并实际履行交货行为提供了证据,美意糖果公司认可前述证据的签章,但认为其并未收到相应货物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送货及付款的证据来看,如果美意糖果公司始终未收到货物,但其却向红岩公司支付多笔大额款项不符合常理,故对美意糖果公司所持未收到货物的理由不予采纳。美意糖果公司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而是融资性贸易出借关系,因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也无法反对红岩公司的证据,二审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销售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红岩公司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美意糖果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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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美意糖果公司未依约按时付款构成违约,其应向红岩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自逾期之日按照未结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七计算,该违约金约定过高,美意糖果公司申请降低,故二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调整,酌定为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以货款2971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美意糖果公司申请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因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与本案有必要的关联,一审法院未予追加,程序并无不当。

二审改判: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主文;二、上诉人美意糖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红岩彩食鲜进展有限公司货款2971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71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驳回被上诉人红岩彩食鲜进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