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仅依据会议纪要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某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砂石场在该建设项目的征收范畴内。2013年,县政府作出《通告》。2014年,省铁建办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2015年,县政府作出《批复》,同意了《补偿安置实施方案》。2014年10月,县政府对砂石场资产进行清点。2015年5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砂石场作出《资产评估报告》。2016年,另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砂石场作出《资产评估报告》。在征收过程中,砂石场向县政府借支186元。2020年7月,县政府对砂石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砂石场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书。法院认为,县政府依据会议纪要对砂石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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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答辩

县政府辩称:1、县政府属于合法的征收主体。2、县政府的征收程序合法。3、县政府已经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通知》对砂石场进行了补偿。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县政府对砂石场作出的补偿决定系货币补偿,县政府在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砂石场作出评估报告后,未与砂石场协商,即按市高铁办作出的会议纪要,对砂石场的房屋建筑物评估价格24.34万元审减5.23万元,并据此对砂石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2、责令县政府对砂石场的补偿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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