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钱吧,不然报警!”湖南邵阳,民间“爱心人士”自发建立的“护渔协会”靠着收“罚款”赚得盆满钵满。最后,协会发起者钟某被判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还要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26000余元。(案件来自:隆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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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本身作为爱心人士,在当地注册成立了一个护渔协会,功能是协助渔政巡查、制止非法捕捞行为。按理说,这个协会成立的初心很好,也是非盈利性质的公益组织,可慢慢地,钟某就背离了初心。

他在协助渔政的过程中,了解到很多非法捕捞的人最后要被拘留或者罚款,甚至是判刑,他们心里很害怕,宁愿花钱解决。于是,他就有了第一次尝试,看到非法捕捞的罗某后,他就提出让对方给3000元,否则报警处理。罗某为了免去处罚,付钱了事。

有了这个开始,钟某更加肆无忌惮。他用同样的方式先后向多名违法者索要钱款,共计要走26000余元。案发后,他退还了所有被害人的钱款。然而这仍旧无法免除他的责任,他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钟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被害人们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是钟某并非执法者,没有处罚权,以报警相要挟让对方支付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要被定罪判刑。

法律依据:【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钟某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是26000余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多次敲诈”,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立案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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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捕捞的“被害人”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轻则被行政拘留、罚款,重则被判刑。

罗某等人虽然在钟某敲诈勒索案中是被害人,但是在非法捕捞案中他们却是违法行为人。不会因为被敲诈而免除自身责任。当然,证据灭失无法追究责任的,就另当别论了。

法律依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觉得钟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被判8个月冤不冤?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原创作品,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