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镇政府强制交付土地,法院:确认违法
一、 案件简介
黄某平承包经营的土地位于卓村。省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市政府根据征地批复制定并公告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镇政府对黄某平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了清理并强制其交付土地。黄某平对该行为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的上述行政行为违法。原审法院认为黄某平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遂驳回了黄某平的起诉。黄某平不服,遂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裁定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再审,区法院判决确认了镇政府对黄某平的承包地实施强制交付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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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答辩
镇政府答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清理土地的行为与镇政府无关。
三、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镇政府并不是本案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其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有权机关委托其采取强制行为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制清理黄某平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并强制其交付土地,没有法律依据。

四、 裁判结果
确认镇政府对黄某平的承包地实施强制交付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