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误取还是盗窃?”湖南邵阳,刘先生在邮储银行提款机上取款后忘记拔卡,被随后进来的一名女子分两次取走卡上的4000元。事后,警方调取监控,告知刘先生,这名女子不是故意取他卡上的钱,属于误取。到底是怎么判断的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9月29日,刘先生在新邵陈家坊的ATM机上取款,输入密码后,他取了500元就转身离开了,忘记了拔出自己的银行卡。他关门的那一刻,紧接着就进去了一名女子。根据监控显示,时间相差就几秒钟。

女子进去后,先拿出自己的卡插进去,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放进去,因为刘先生的卡还在里面。她随即分两次操作,每次各取出2000元,共计取出4000元,装进包里。然后,拿自己的卡准备离开时,发现另一张卡。

她开会确认两张卡,最后把自己的卡装进包里,把刘先生的卡交给了银行工作人员,说是在取款机旁捡来的。然后,女子离开。刘先生发现自己的卡遗落后,到银行领取,发现被人取走4000元,遂报警。

调取监控后,上面我们描述的画面就清楚地展现出来,警方回应:女子是误取,会联系她协商让她退款误取的款项。怎么判断时误取呢?如果是故意取出,会触犯法律吗?我们共同来看。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拾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达到规定数额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上的“信用卡”包括我们通常使用的银行储蓄卡,并不局限于日常所称的“信用卡”。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有观点认为,从他人遗落在提款机上的卡里取钱,无需属于密码的,属于侵占,而不是信用卡诈骗。这是什么原因呢?

有人把拾得信用卡进行了区分,一种是在其他地方拾得,并不掌握密码,通过无密码操作等方式冒用取款的,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种是本案的情况,此时,银行卡属于遗失物,已完全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中,取款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遗失物拒不归还的情况,不属于信用卡诈骗。

但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采纳这种划分方法。因为,此时银行卡并不处于行为人控制中。理论上认为,此时银行卡被暂时遗忘,它的保管人是银行,而不是后来取款的人。所以,通常不认定为侵占。

法律规定:【侵占罪】《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3.“误取”和“故意取”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大不相同。

误取的情况下,只要及时归还,一般来说并没有什么法律责任。而故意取出拿走,就会触犯法律,轻则产生行政责任(被拘留、罚款),重则产生刑事责任(被判刑)。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觉得女子是误取吗?没有输入自己密码的行为又该怎么解释?分两次取款的行为又该作何解释?他们怎么判断的?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原创作品,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