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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的投资义务后,给予一定的优待条件。比如有些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明确授予给行政相对人,这一约定因违反《土地治理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该经过“招、拍、挂”程序,非经该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规定而无效。

二是特许经营合同中,订立了不适合采纳行政协议的方式订立的行政协议。比如有的公安机关与一些公司签订治安承包协议,由这些公司完成罚款额度,这一协议就是属于按照事项性质不能签订行政协议的情形,属于无效协议。

三是行政补偿协议中与行政相对人串通订立的行政协议。比如为推动征收拆迁的进程,负责征收拆迁工作的行政机关超过法定补偿标准与行政相对人订立行政协议,这个协议就因违背了客观真实,虚增了补偿内容和对象,损害了国家利益,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