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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的加班,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科技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提供实质工作内容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特别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等情况并不鲜见,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明显占用休息时间

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综合频率、时长等酌定加班费

就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利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工作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且微信加班主要体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主要以解答问题为主,劳动者在加班同时亦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平。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人民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情况,结合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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