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河南新乡,一男子发现某施工队在自家地里施工,便上前阻止。施工队称:是政府安排!男子要求拿出施工文件,对方却拿不出。没曾想,男子因此事被派出所罚款500元,并拘留8天!男子不服,将派出所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河南一座历史文化悠久的城市,文化底蕴丰厚。可一件长达7年的官司,让大家对这座城市有了不一样的看法。
事件的主人公李老汉是当地郊区的一位村民,农村出身的他,一辈子老实本分,用心守护着自家的一亩三分地。
这天,李老汉闲来无事,和几位邻居在村边闲聊。可他无意间发现,不少人在自家田里施工,甚至还动用上了挖掘机。
李老汉以为他们是在偷土,于是赶忙跑进田里阻止,谁料,施工的工人却告诉他:这可是政府安排的,我们是在按指令办事!
李老汉说:你们说是政府安排的,那就拿出施工文件。可对方支支吾吾半天也拿不出任何证明。于是,李老汉和几位邻居便阻止他们继续施工,同时还将施工车辆扣留在田里。
眼看着不能工作,施工队的负责人只好报警,请求民警来主持公道,而派出所的执法人员到场之后,直接李老汉抓了起来。
派出所对李老汉处以拘留8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给出的理由是李老汉扰乱工作秩序。对此,李老汉不服,将派出所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李老汉表达了自己的诉求理由:
1、正当维护权益,不属于违法。
李老汉表示,施工队没有任何施工文件,也并未经得他同意,就擅自在他的田里施工,破坏了耕地和地里的庄稼。
作为这块地的合法承包人,看到耕地被破坏,庄稼被损坏,理应及时阻止。扣留车辆不让其施工,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违法。
2、施工队没有施工文件,属于违法施工。
施工队在施工前要获取相关手续,但施工队并没有任何施工证明,还是在自家耕地施工,破坏,属于违法施工。
换位思考一下,施工队没有任何施工手续,自己也未收到任何通知,就用挖掘机在自家田地随意开挖,自己上前阻止,民警不问其由,直接对自己拘留,不就是在助纣为虐?
李老汉还表示,根据《宪法》相关规定,公民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自己的行为正是在维护自己的财产,这样还要被处罚,法律的公正、公平性何在?
李老汉希望法院能够查清事实,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
派出所辩解: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法院驳回李老汉的诉求。并提供证据。
经过法院审理:派出所对4名施工人员进行询问的笔录来看,其陈述只能证明有村民以偷土为由,阻止他们施工,并扣留施工车辆。
但不能证明李老汉等人实施了,派出所认定的违法行为。而派出所提供的照片证据,并不能证实当时的真实情况。
派出所对李老汉等4人的询问笔录当中,也不能证明几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从李老汉等人陈述的事件情节来看,属于事后看守车辆的行为。
而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公安局对李老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派出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驳回一审判决,支持派出所的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李老汉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他们实施事后看守车辆的行为,而其行为会导致施工方不能正常施工,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派出所对李老汉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老汉的诉讼请求。
自己才是受害者,摇身一变又成了违法者,李老汉不服,向检察院申请了审判监督,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省检察院抗诉认为,派出所对李老汉行政判决的事实认定证据不足:
第一,派出所并未查明具体案发地点,无法认定李老汉等人扰乱施工方的正常施工。
第二,即便认定了涉案地点,可派出所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地点是施工公司的施工场地。派出所认定的涉案土地,并未办理土地征收的相关手续,不能做为城镇建设用地,更不能用于工程建设。
政府还未获得征地批文,施工方在李老汉的耕地内施工属于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经过高院审理,派出所提供的对李老汉等人的询问笔录中,存在诱导性质,不能证实李老汉承认扣押车辆的事实。
李老汉参与事后保管车辆,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扣押性质,更不能以扰乱单位秩序,对其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使用法律错误。
询问笔录中也能看出,施工和扣押车辆地点有争议,而派出所未证明施工属于合法。李老汉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派出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