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理财被坑,农行赔800万!”云南丽江,有40多人在当地农行华坪支行购买理财产品时被员工木某坑骗,涉及资金800多万,木某被判刑,农行被起诉。法院:由农行全赔!(案件来自:丽江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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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某是该行职工,在刘某来办理理财业务时,他利用对方不懂电子系统操作的弱点,先帮助对方购买,然后再撤销操作,将用于买产品的钱款转到个人账户。

为了博得刘某的信任,他还向刘某出具了盖有该行公章的业务回执。有了这个,非专业人士的刘某自然不会怀疑钱款去向。直到和刘某同病相怜的40多人因同样手法被圈钱而案发,他们才恍然大悟。

木某因为挪用800余万元,被判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然而,这些被挪用的钱款由谁来还呢?木某还是银行?从还款能力上来说,木某肯定不如银行。但是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义务人到底是不是银行呢?我们一起来看。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木某挪用资金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犯罪数额巨大,法定刑在7年以上。

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如果木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现在看来,他虽在国有银行,却没有公职身份。

如果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构成的就是职务侵占罪了。得结合他挪用时的经济状况、挪用目的、资金流向、归还意愿等综合认定。

2.木某挪用的是客户的钱,还是银行的钱?这十分关键,如果是前者,他构成的不是挪用资金罪,而是诈骗或者盗窃等犯罪!如果是后者,归还主体就是银行。

其实,购买理财产品的钱本身属于客户,一旦交付,就属于银行管理,在银行实际占有之下。顾客们到农行办理理财业务,他们理所应当地认为,这是和银行交易,不会认为钱能转移给银行员工。客户有理由相信钱款已经给了银行。

因此,法院认为,客户已经和银行建立委托理财等关系,员工行为属于表见代理,银行要承担资金损失的法律后果。故而,由银行赔偿40多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本息)共计8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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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件进度:一审法院判决由该支行赔付所有被害人的本息损失;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银行提出的理由是:被害人们存在重大过失。他们在办理业务时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而且没有关注银行页面的重要提示提醒;此外还没有在事后及时通过官方渠道了解业务进度和钱款状况。

4.其实,银行最终是可以向木某追索的,只是木某的经济能力赔不赔得起就是另外一码事了。40多人在大厅办理业务,用机器操作,竟然还会这么久才发现问题,这也充分地暴露了银行管理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