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前,宁夏银川的王利芬不顾家里人的反对,嫁给了邻村大他二十六岁还有两个孩子的姜春生。姜春生虽说上了年纪,但家产丰厚,他的房屋占地有2000多平米,方圆百里无人不知他的大名。结婚后一年,王春芬生下女儿姜媛媛。虽然丈夫对王春芬和孩子们照顾的少,但母女二人吃穿不愁生活优渥,外人说起人人艳羡。

然而好景不长,在女儿十一岁的时候,姜春生去世了。丈夫去世后,王春芬的心里越来越没底,女儿以后的路还长,她自己又没什么收入,再加上继子继女一直对她们母女有看法,是得为自己和女儿争取点保障。

案件事实

2007年10月,王春芬带着女儿姜媛媛与继子继女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案涉房屋由四人按份共有,拆迁前的租金收入扣除费用按照四分之一进行分配。如遇拆迁,拆迁利益仍按四分之一比例进行分配。由于当时姜媛媛未成年,故由其法定监护人王春芬代为签署《遗产分割协议》。至此,王春芬母女基于继承权取得案涉2000多平房屋各四分之一份额约570平米的房屋所有权。

2009年12月,市政府作出2009年92次专题会议纪要,载明同意对王春芬母女所在村集体土地整体挂牌出让,并向区政府承诺先开工建设安置房。2013年11月,王春芬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街道办为鉴定责任方。协议约定了安置住房面积、安置补偿人数、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2022年6月,王春芬与街道办、房地产公司再次对 2013 年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重新确认,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但未取得按份共有人姜媛媛的授权和追认。没过几天,房地产公司向王春芬账户支付补偿款164万元,并承诺给王春芬安置房。然而,截至起诉,房地产公司未将房屋交付给王春芬,剩余补偿面积也没有安置给王春芬。2022年9月6日,房地产公司强拆了涉案房屋。

王玉芬彻底慌了,2000多平米的房子被强拆,她却只拿到164万的补偿款。找房地产公司了解情况,对方却只推脱不办事,找政府的人吧,她又不知道找谁。想起补偿协议上有街道办盖章,她便又跑去街道办说理,但街道办以这事和他们没关系就将王春芬打发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王春芬心中愤懑不平,却是一点办法也没有。无奈,她联系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魏玉春律师咨询对策。魏律师仔细分析案件,这事要想走行政诉讼,得明确诉讼主体,虽然与王春芬签订补偿协议的是房地产公司,但根据相关文件推测强拆这事是区政府组织的,街道办在补偿协议上盖章也可能有关系,为确保万无一失,还是将区政府和街道办列为共同被告。听罢魏律师的一番意见,王春芬心中的石头已落了大半,当即决定委托魏律师代理此案。

京康律师庭审风采

诉讼过程中,区政府辩称不是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和实施机关,其并未参与王春芬与案外人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安置事项,也没有作出与此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街道办辩称本案并非行政诉讼案件,而是王春芬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因拆迁安置协议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且在本案中街道办仅系鉴证方的地位,并非拆迁主体单位,亦未实施具体的强制拆迁行为。

对此,魏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均是基于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并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补偿,征收补偿的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结合本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及市政府2009年92次专题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推定本案仍属于行政征收而引发的行政强制拆除。二被告均否认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其并未提供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在无行政机关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强制拆除行为的受益主体及在案证据综合判定。

二、被告街道办已自认其参与强制拆迁工作,区政府与案涉征收行为有高度关联性,无论街道办系受委托还是参与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区政府必然应当承担案涉房屋被拆除的主体责任。

三、案外人房地产公司虽自认其单独实施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但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故应当认定房地产公司实施的案涉强拆行为系受行政机关委托所致,责任承担主体应当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魏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区政府于2022年9月委托案外人房地产公司强拆王春芬、姜媛媛名下位于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