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刘某去同事黎先生家的梨园摘梨,被掉落的梨子砸伤眼睛。 黎先生在主动垫付4000元后,仍被刘某索赔130000,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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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先生家里种了一片果园,现在正是梨子的成熟季节。

黎先生和刘某是同事,平时大家相处的关系非常好。某日,同事刘某和同伴,在没有给黎先生打招呼的情况下,自行去了他家的果园,想采摘梨子带回家。

黎先生当天并没有在家,刘某和同伴说明来意后,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接待了她们。

黄女士热情好客,听说她们喜欢吃自家的梨子,就带她们在梨园玩了一圈后,应刘某的要求打下几个梨子。

刘某去捡梨子,一抬头,树上正好有一个梨子掉落,不幸砸中了刘某的左眼眶,当时去进行了检查。

十几天后,刘某感觉眼睛仍然不适,治疗了15天,花费10000多元,经鉴定,刘某左眼十级伤残。

期间,黎先生觉得同事之间关系不错,虽然自己没有过错,也主动为刘某垫付了4000块钱。

但刘某认为,眼睛是在果园被砸伤,黎先生应当赔偿她全部的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刘某将黎先生起诉,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30000元。

黎先生对此很感意外,同事摘梨子并不是他邀请来的,而是不请自来,所摘梨子他们也没有收钱,而是赠送,所以自己没有过错。

黎先生称:事发时自己并不在梨园,妻子出于好心将梨子无偿赠送,是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出于同情,他已经垫付了4000元,做到了仁义尽致。

而刘某认为:是果园的防护措施不到位,比如,果园可以挂个牌子写上:梨子掉落有危险来提醒客人,但果园并没有任何提示,所以要求黎先生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

此案经过审理认为: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应刘某请求,将自家梨树上的梨子打落,并赠予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

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黄女士被其打梨子,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

因此,刘某的受伤,与黄女士打梨子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果园主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主人,对于受恩惠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

刘某被掉落的梨子砸伤属于意外,要求好客的主人对她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再次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这种情况下,刘某的行为涉及到了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的原则。

《民法典》1176条第一款,就自甘风险做了明确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因其他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只有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担责,否则无需担责。

本案例中,黄女士在打落梨子之后就离开了。刘某在捡梨子的时候被自行掉落的梨子砸伤,所以黄女士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而刘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此行为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

@欣的情感时光客栈

对于刘女士遭遇的意外本应同情,但其行为可谓不耻。本来就是打算占便宜来的,顺便享受一下采摘的乐趣。

没想到却意外受伤,花了10000多元钱,她不顾同事之间的情谊,做出如此的行为而遭人耻笑。

很多人对此判决表示支持,觉得这样既维护了公序良俗,也确认了公众的正常认知。

日常生活中也有很多这样的事发生,黄女士免费赠送梨子,而客人意外受伤并非是她直接导致,如果让善良的行为受到伤害,谁还敢乐善好施?

秋收季节,有很多人喜欢通过采摘体验劳动带来的乐趣。提醒大家去果园或者野外采摘时,尤其是家长一定注意照顾好孩子,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来避免意外的发生。

去同事家的果园摘梨子被砸伤,却要求同事赔偿13万,你对这事儿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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