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方式和奖励标准的,或者面临罚款。

9月27日在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其中对该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共7章67条,新增25条、修改39条、删除13条。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254条,采纳177条。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中法律责任部分新增了多款涉及处罚的内容。

对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方式及奖励标准的,或未将其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中还明确,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赔偿等责任外,应急部门按照规定处以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