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前夕,笔者的朋友准备贷款购置一辆新能源汽车。9月27日,初到安康某4S店看车,销售员接待热情、服务周到,朋友满心欢喜,很快达成口头协议。9月28日,朋友向该4S店支付首付款,并在4S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多种保险,随后销售员递上一份所谓的贷款合同要求朋友签字,然而这份合同上赫然写着“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着实让笔者疑惑。

贷款购车为何要签融资租赁合同,朋友问到。销售员解释,在本店贷款购车用户所签的合同都是这个版本,话音刚落即向朋友展示一沓已经签章融资租赁合同,以证明自己所言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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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简单说就是,消费者选中一辆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后再出租给消费者,消费者按月支付租金

从外部特征看,无论是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还是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所采用的付款方式一般都是“首付+分期”,但两种法律关系的本质并不相同。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间车辆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租期届满后车辆的归属需依据合同条款确定。即使约定车辆登记在消费者名下,消费者也并不会因此取得所有权,若车辆发生毁损、灭失,消费者需承担赔偿责任。更有甚者还会约定,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在此,笔者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各类合同前,需仔细阅读文本,必要时也可向专业人士咨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 作者介绍 -

胡皓栊,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京炮兵学院毕业,军事学与管理学双学位。2022年获安康市律师演讲比赛二等奖,2023年陕西青年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曾任32160部队作训股参谋,十年从军经历。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强,主攻行政案件、建设工程、房产物业、侵权纠纷,擅长参与各类谈判和庭审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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