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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业主喜提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家车位 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不配合怎么办?

当前,新能源汽车已成为后起之秀,引领绿色出行新风尚,也吸引了越来越多车主的关注和追捧。但物业公司以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业主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近日,饶平县城某小区的业主朱某就切身经历了“有车无桩”的苦恼。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3日,朱某购买了饶平县城某小区一套房屋,又于2014年3月26日购买了房屋配备的专有车位。近期,朱某响应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政策,又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正当朱某满怀期待地在自家专有车位为新车报装充电桩时,物业公司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阻碍。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导致业主朱某一直未能在自有车库实现“充电自由”,严重影响新能源车辆使用便利,损害了业主朱某的合法权益。

2023年8月7日,业主朱某一纸诉状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饶平法院判令小区物业公司协助办理车位产权证明所需材料,并配合完成专有车位充电桩的安装。

这是饶平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因小区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物业纠纷,立案庭法官接到起诉状后并没有着急立案,而是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分流至饶平县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由诉前调解员持续跟进。

调解员经与物业公司沟通了解到,物业公司认为私有车位安装充电桩将产生安全问题,用电扩容可能会损害其他业主权益,所以需要朱某提供申请书及承诺书,在小区进行公示并经其他业主同意后才可以安装,所以拒绝了朱某的请求。

针对该情况,调解员认真查阅学习了国家发展新能源产业相关政策以及国家各部委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明晰个人安装充电桩的申请流程,重点了解用户、物业服务公司、电力企业等相关主体在安装充电桩过程中的职责义务。

随后,调解员找到了广东省内近期已经生效的同类案件裁判文书,为物业公司以案释法,指出:首先,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施工建设是其应用推广的必要配套措施,业主在其专属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其次,业主对其车位享有专有物权,在其专有区域安装充电桩不属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公司不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业主的合法要求,且有义务为业主在其专属车位安装充电桩提供物业服务。至于业主安装充电桩、用电扩容可能产生安全问题与小区实际电容量、变压器承载力、消防条件等因素相关,应由供电、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现场勘验评估后决定是否做出施工许可证明。在业主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取得相关施工许可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得阻挠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日前,业主朱某再次来到饶平法院立案庭,对立案法官说:“不告了!不告了!请法官把我的起诉书还给我吧,我的充电桩已经装好了!原以为这个事得靠打官司,没想到调解员说着说着就把物业说服了,真是太感谢了!”说着,还掏出手机将安装好的充电桩照片兴高采烈地给现场的工作人员看:“现在,我可是我们饶平县第一个在小区安装自有充电桩的车主呢!”

饶平法院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能动司法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避免程序空转和司法资源浪费,减缓群众不必要的诉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撰稿:余少琼

来源:饶平法院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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