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还口红钱,这手你分不了!”北京,一对情侣在地铁站发生激烈争吵。女方要分手,男方不愿意,要求女方不但要归还给她买口红的钱,还要归还买美瞳的钱,说来说去,总计要转账17000余元才同意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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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愤之下,男方还夺走了女方的手机。直到警察到场,组织他们进行了调解,男方才把手机归还给女方,女方也转账给了男方。并且,女方表示:我东西也不要了,把钱转给他。

两人同居半年,分手时剑拔弩张,我不知该说男方斤斤计较、生活里必然也不是痛快人,还是说女方何必要他的口红、美瞳,尽快摆脱才是硬道理。毕竟不了解事情全貌,感情的事我们很难评判。但是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确实可以好好谈一谈。

我们假设女方坚决不转账,男方起诉索要“分手费”,法院会不会支持男方的诉求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我们共同来看。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支出一般由双方协商解决,事后不能反悔;没有协商的,酌情共同承担。

总之,同居和结婚不同,并不采取夫妻财产共有制。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一般按份承担。

参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2.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分手时不能理所当然地要回。

最常见的就是各种示爱的小额转账:比如520,1314等;或者生日、纪念日等特定日期的转账;或者送的小礼物。 本案中,男方送给女方的化妆品、美瞳等毫无疑问都是这种性质的。从法律意义上,他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没有撤销的理由。

参考法律法规:《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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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便男方起诉,也要不回所谓的“分手费”,但女方自愿归还是可以的。

各种性质的“分手费”实际上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恋爱关系本身不是法律关系,属于情感范畴,很多问题都不是法律能够介入和处理的。 恋爱自由,分手也自由,索要分手费实际上是违背恋爱自由理念的。没有支持“分手费”的法律依据。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觉得男方的行为该如何评价?他是真的不想分手还是不想在感情中吃金钱的亏?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原创作品,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