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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帮忙望风,也没跟着他们动手抢劫,这也犯法吗?”16岁少年小乐(化名)被抓获后,疑惑地问道。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16岁的小乐与小林等朋友相约到商场奶茶街聚会。小林看见13岁的被害人小张拿着手机经过,想到自己没钱购买手机,顿时萌生抢劫念头,便怂恿小乐等人一起作案。小林安排小乐在消防通道口把守望风,随后与其他六人将小张堵入商场的消防楼梯间,对其进行恐吓并强行抢走价值1000元的手机。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小林伙同小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控制、威胁被害人,强行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检察官释法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客观上共同犯罪行为两个必要条件。案中小乐虽然只是在周边望风,没有参与实行抢劫的过程,但是参与了抢劫行为的事前谋划,并通过望风行为为小林等人实施抢劫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帮助,故应当认定小乐与小林等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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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涉罪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哥们儿义气重,在同伴作案时,受邀前往现场撑场面,或是听从分配进行望风,殊不知该行为也属于共同犯罪。因此,希望广大青少年谨慎交友,不盲目提供帮助,发现违法犯罪及时报告,学会自护自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江城检察、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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