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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一正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一正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6439922C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法定代表人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乐环行罚罚字〔2023〕3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事实2023年5月16日,我府委托检测公司对当事人喷漆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采样检测期间,当事人的喷漆工序正常生产,生产时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根据《检测报告》,当事人的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有1个检测因子超过《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Ⅰ 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标准。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粤佛顺乐环行罚责字〔2023〕2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佛顺乐环行罚罚字〔2023〕21号),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 我府于2023年6月13日到当事人进行复查,并委托检测公司对当事人喷漆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第一次复测),采样检测期间,当事人的喷漆工序正常生产,生产时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根据《检测报告》,当事人的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有2个检测因子超过《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Ⅰ 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标准。 我府于2023年7月11日到当事人进行复查,并委托检测公司对当事人喷漆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第二次复测),采样检测期间,当事人的喷漆工序正常生产,生产时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根据《检测报告》,当事人的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达标排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壹佰捌拾万整)罚款金额(万元)18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2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