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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村民会因征地拆迁、承包地纠纷等事宜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会基于某些原因可能选择置之不理。这时候我们可选择向乡镇政府、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请求其监督处理。那么,我们怎么判断政府或相关部分是否履行了其调查处理职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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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的监督处理行为是村务公开诉讼的前置程序

由于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所以我们不能以其不履行村务公开的不作为提起诉讼。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而政府的调查核实与责令处理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对政府的调查处理不服,则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二、政府责令村务公开,应对公开结果全面跟进

上述法律规定的目的是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村委会进行实质监管,因此,不是说政府出具了一个书面的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就算完成了履职行为,还是要看最后村委会的执行情况。如果村委会收到责令通知书仍然不作为,政府也算完成了履职,村民岂不是维权无门?

幸运的是,法院对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的履职也采取实质审查,在焦宗杰与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行政监察一审案中【案例索引:2019)鲁0785行初132号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在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调查核实并跟进监督村委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的结果。换言之,政府书面的责令通知是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村民对村委会公开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无法得到落实,其履职在法理上应包括利用行政权力强制进行责令公开。

律师箴言
综上,针对村务不公开的,如果政府及相关部门仅限于作出书面的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就是没有完全履行监督职责,没有切实解决村民的村务公开诉求。据此,作为当事人的我们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