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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农村是典型传统的熟人社会,很多农村都流传这样一句话,“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让“外嫁女”享受娘家的任何福利。同样的,上门女婿因为是后迁入村里的,虽然法律上属于该村集体成员,现实中也时常得不到村集体真正的认同。在征地拆迁中就体现为这两类人群的安置补偿权益常被排除在外,本文给您讲讲满足哪些条件拆迁方也有义务对外嫁女、上门女婿进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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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身应满足的条件

外嫁女:只要妇女外嫁后没有外迁户籍,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娘家的原有土地依然系属她所承包,任何人不能收回。因此,其依然享有户籍所在的征地补偿款的相应份额。

上门女婿:1.其户口已迁入配偶所在的村组织,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三、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规则

1.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添丁减口分配问题:A.人口增加但土地没增加的,则按照谁有地谁有补偿款的原则进行分配;B. 人口减少,如初次分配土地时有地,因到外地工作、转城镇户口等原因不再耕种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补偿款时通常也考虑其份额,除非其自动放弃。

律师箴言

综上,法律给予了每一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充分的权利,尽管现实尚未普及到每一位身上,不尽如人意。但我们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不断争取权利,正是在推动我国的法治一点点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