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人机喷洒农药 纠纷多发应予重视

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成为一种新趋势,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予重视。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潘庄人民法庭近来审理了8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分析,这类案件具有以下“四难”特点:

举证责任难度大。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即使受到无人机喷洒农药的影响,受损情况通常不会立即显现,等发现受损时往往已时过境迁,无形中加大了受损方的举证难度。

因果关系难认定。由于受害方举证不能,很难根据受害方的现有证据确认损害与无人机喷洒农药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当事人申请鉴定,鉴定机构为慎重起见也不会冒风险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

受害损失难确认。受害方提出的损失赔偿金额基于个人估算,并不准确。在当事人申请鉴定时,有的因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因果关系而放弃损失鉴定,有的因鉴定费用过高,甚至高于要求赔偿损失的数额而放弃。即使有损失鉴定,而无因果关系鉴定也很难被采信。

纠纷调处难度大。由于双方对是否因无人机喷洒农药造成的损失各执一词,特别是在无法确认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即使同意调解有时也因双方分歧较大很难谈拢。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规范技术操作,降低使用风险。加强技术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实施精准作业,在使用无人机时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相邻农作物和水产养殖种类等综合因素,控制好无人机的飞行高度、路线和与周边地块的距离,做好防护措施,避免造成“误伤”。

二、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证据固定。教育引导农民增强证据保全意识,注意保存无人机飞行轨迹以及用药名称、用量、天气等信息,一旦发现农作物和养殖的水产遭受损失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保存样本固定证据,以防纠纷发生后证据灭失。

三、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化解纠纷。对尚未成讼的纠纷要及时提前介入,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职能作用,引导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纷争。对已形成诉讼的纠纷,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对调处有困难的,依托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积极与乡村干部、基层民调组织等同频共振合力调处,通过耐心细致地讲法晰理,力促双方握手言和、服判息诉。(于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