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一家超市以节庆名义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市商务局责令整改。
最近,福州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超市开展促销活动“双随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提供的近一段时间年货促销宣传册上发现,这家超市以节庆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却没有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该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调查,市商务局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超市限期整改。
案件点睛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举办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规定: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郑熹)
来源:福州晚报、福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