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卖给非业主,无效!”福建厦门,徐先生想在小区里就近买2个车位,却发现包括自己相中的车位在内的10个车位已经被开发商卖给了张先生,并且张先生在这个小区没有住房,不是业主。(案件来自:厦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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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业主,能在小区里购买车位吗?张先生又是图什么呢?原来,当初开发商设计的停车位高于1:1的比例,而业主购买率也不高,因此,剩余车位的盈利问题成为他们的首要考虑。

于是,开发商把靠近电梯的10个车位打包卖给了张先生,张先生购买的目的是进行投资,低买高卖。徐先生要买临近电梯的车位时,发现了开发商的“秘密”,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开发商与张先生关于某车位的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开发商提出:住宅车位配比高于1:1,远远能够满足业主的需求,将车位卖给非业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该认定无效。张先生同意开发商的意见。

对此,法院会怎么判呢?这背后有什么法律依据呢?不妨共同来学习一下。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小区内的车位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购买需求,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小区内的车位、车库,业主有优先购买权、使用权;第二层意思是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在满足了业主需求之后,可以对外出售(给非业主)。

也就是说,开发商出售给张先生车位也不是法律绝对禁止的。

2.在业主徐先生和非业主张先生之间,徐先生有优先购买某车位的权利。

有人可能会说:小区里还剩余那么多车位处于待售状态,徐先生何必较劲去购买电梯旁的b车位呢?更何况,张先生早早就买下了,又不是同时出售优先谁的问题。

可法官不这么认为,法律也不这么理解。根据判决:既然优先保障业主,那么徐先生的权利就要得到肯定,他自始至终可以优先于非业主张先生。开发商的主张是不正确的,既然徐先生提出了异议,就说明业主的车位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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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无效后,开发商要退还当初张先生支付的购买车位的价款。

什么样的合同会无效呢?情况有很多,其中包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那么违反民法典第276条,车位、车库没有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就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最终判决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开发商和张先生关于某车位的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觉得非业主能不能买小区车位?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