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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害怕酒驾影响我家小孩前途,所以借口上厕所跑了。”讯问时,被告人王某十分懊悔地向检察官供述逃跑原因。该案经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3年1月14日21时许,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灌南县城道路上行驶并停留在十字路口机动车道上长达14分钟,造成后方来车行车障碍。民警到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急诊室准备抽血送检,王某为逃避被追究刑事责任,借口上厕所,趁民警不备逃离医院。次日10时,王某在民警工作后主动到案,配合抽血,经鉴定,送检的王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虽然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但是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被查获后逃跑,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侦查机关据此对其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后逃跑,一般应当提起公诉、不适用缓刑。2023年3月29日,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指控罪名,采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酒精呼气测试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后逃跑,无法及时抽血检测,呼气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般应当提起公诉、不适用缓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只会让自己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国庆长假将至,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和安全,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做到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来源:灌南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