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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吴钟鸣(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钟鸣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钟鸣先后利用担任云南省粮油公司副总经理,工投集团下属昆明经开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工投集团副总裁,云南省物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曲靖经开公司董事长期间,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昆明信息港整理编辑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贵芳、罗 彤(见习编辑)

审核:丛 林

终审: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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