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200,罚10000?”福建厦门,一辆车只有进入收费停车场的记录,却没有离开的记录,这是凭空消失了还是另有猫腻呢?很快,他的“偷梁换柱”之举就被发现了。于是,被扣12分,罚款10000元,结局让他后悔不已。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章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车,把它停在一个收费停车场里长达两周的时间。到他要用车外出办事时,突然想到车已经在这儿停放两周了,费用应该不少。为了逃避支付200多的停车费,他从后备箱里拿出了另一个车牌。

在无人关注时,他偷偷把原先的车牌摘掉,换上了这个车牌,成功地躲过电子收费设备,离开了车场。可工作人员后来还是通过监控发现了这个情况,立即报警处理。

章先生如实说明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对于自己的侥幸心理也无可回避地感到懊恼。尤其是面对处罚时,他才意识到违法行为的代价不小。逃避的停车费该交还是得交,一分也不能少。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逃避停车费的行为性质上属于盗窃。

盗窃不仅仅包括偷实物、钱款(积极财产),还包括消除不该消除的债务(消极财产)。逃避停车费的行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债权)的行为。之所以不是诈骗,是因为停车场以电子设备扫描为准,通说认为“机器不能被骗”。盗窃数额200多元,还达不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数额标准,可以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私自偷换车牌的行为属于“套牌”交通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8条第3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

即便章先生只是在停车场更换车牌,事后又换回来,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使用变造的号牌,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应该接受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3.为什么可以罚10000元?规定的最多罚5000元。

这要看章先生违法行为的次数或者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并罚。如果是,并罚后罚款10000元也不意外。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对此你怎么看呢?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原创作品,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