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李女士去年上线了一个蛋糕外卖店,因卖了一个129元的蛋糕,这个蛋糕上放了海底小纵队的卡通形象,被权利人某公司起诉侵权,要求赔偿30000元,而这个蛋糕还是这公司定的。

李女士开了一家蛋糕店,当时觉得很多人都喜欢网上买东西,于是去年的11月份就上线了一个蛋糕外卖店,因卡通形象蛋糕的兴起,于是她也在线上放了一些卡通形象的蛋糕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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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线不到一个星期,就有人订了一个海底小纵队的蛋糕,当时对方没有要求送上门而是要求自取。到约定的时间,对方是几人一起过来拿蛋糕的,当时李女士觉得这过生日的人特幸福,连一个蛋糕都好几个人一起拿。

随后几人就把蛋糕放在桌上摆拍,而且还围着蛋糕店拍了一圈,起初李女士没有多想,可能是觉得蛋糕好看拍几张相片。

然而令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5个多月后被买蛋糕的这些人的公司给告了,理由是用了海底小纵队的卡通形象,已经涉嫌侵权,要求赔偿30000元。

起初李女士以为是诈骗,后来了解才知道确实是被告侵权了,经过调解对方要求赔偿6000元,可是李女士还是觉得这赔偿太高,觉得自己只是卖了一个129元的蛋糕而已,而且只是摆在蛋糕上的装饰,这些装饰品不是自己制作,是买来的。

同时自己的店就卖了一个这样的蛋糕,还是对方公司跑好远来买的,他们明显就是故意的。

后来发现这个同行有很多家,被这个公司用同样的取证方式起诉,当事人们都表示无法接受。

他们认为该公司这样做非常不合理,没有通知没有警告,直接通过订这款蛋糕来取证就说店家侵权,觉得他们就是为了盈利,故意这么做,存在钓鱼取证的情况,他们非常不服于是找来帮忙员。

帮忙员为了了解情况,联系了法院的工作人员,对方称自己只是一个调解员,不接受采访,有问题可以咨询对应部门,话还没有说完对方就挂断电话。

后来联系上了对方的委托律师,称会安排当事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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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李女士的说法,他只是把海底小纵队的卡通形象装饰品放在蛋糕上,而这些装饰品不是她店里制作的,是买来的,而且只卖了一个蛋糕,这个蛋糕还是权利人归属公司买的,觉得该公司告侵权非常不合理,也就是李女士不觉得自己侵权,那她涉嫌侵权了吗?

有关解释未经动漫形象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属侵权行为。表现为擅自使用该动漫形象从事商业营利性活动,或者对原动漫形象进行歪曲、篡改,从而毁损该动漫形象的违法行为。

该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存在动漫形象的擅自使用或毁损的违法行为。

(2)以商业盈利或毁损原著动漫形象为目的。

(3)造成了合法动漫形象权利人的损害事实。 动漫形象侵权行为侵犯的权利种类动漫形象侵权主要涉及到著作权、商品化权、肖像权

李女士的海底小纵队的卡通形象装饰品本来就存在,也确实是要放在蛋糕上作为装饰品和蛋糕一起盈利,从这个角度来看,她没有经过所有权人也就是该公司授权擅自使用的,并且以盈利为目的,是属于侵权行为。

二、李女士说自己就是卖了一个蛋糕,都没有盈利多少,对方却要求30000元的赔偿,虽然后面经过调解降到6000元,但是李女士觉得还是无法接受,觉得非常不合理。

那么对方提出的6000元侵权赔偿合理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在实务中,擅自使用卡通形象所造成的侵权赔偿,以侵权所得利润作为标准,但以此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明确,侵权所获利润并不是侵权人在非法使用该卡通形象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因为这个全部利润并非完全是由于使用该卡通形象所获得,还包括工人劳动、原料、设备折旧、磨损等一系列因素。

因而,应当确定使用海底小纵队这卡通形象在该项利润中所占的准确比例,用这一比例来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

而李女士只卖了一个129元的蛋糕,除去原材料、员工费等盈利并不多,而对方也没有什么损失,因此李女士的侵权行为是比较轻微的,因此总体来说6000元的赔偿金额不合理。

作为店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有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现在卡通形象非常普及,要注意其所有权人是否授权使用,一旦擅自使用了,可能涉及侵权,是要赔偿损失的。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