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从“头”做起

骑乘电动自行车

“头”等大事是“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但是个别骑乘人员却将自身安全置身事外

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伤亡

近日

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连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不戴安全头盔等行为的查处和教育劝导力度

现对近期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9月14日10时8分许,马某在中央大街与天虹大道交叉路口人行道上,实施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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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9时31分许,彭某楠在中山路与永安路交叉路口人行道上,实施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9月14日9时26分许,王某慈在中央大街与天虹大道交叉路口人行道上,实施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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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9时20分许,吴某在中央大街与红叶路交叉路口人行道上,实施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曝光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初衷

正确佩戴头盔可以有效保护头部、减轻损害

交警提醒: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驾乘电动自行车

以下这几点也千万不能忘

不能忘!!!

01

不闯红灯

闯红灯引起的电动自行车事故不时发生,特别是在红绿灯转换之间,为抢先一步,有的电动自行车就闯了红灯。电动自行车应按照信号通行,禁止闯红灯,宁等三分钟,不抢一秒钟。

02

不逆向行驶

由于道路通行区域限制,逆向行驶影响其他人正常通行,极易产生安全隐患,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03

不在机动车道内穿行

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骑行,同时注意操纵车速,避让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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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不与大型车辆并肩同行或试图超车

遇大型车辆时,需注意观察,与转弯的大型车辆保持足够的横向距离,不要与大型车辆并肩同行或试图超车。

05

不违规载人

可搭载1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06

不酒后驾车

酒后不能开车,酒后也不能骑行电动自行车。酒精会导致人反应迟钝,行动迟缓,操纵车辆能力下降,一旦发生事故,代价惨痛!

综合 | 睢宁交警

一审丨青芒

二审丨李璇

三审丨张思索

监制丨刘砾

总监制丨鲁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