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桂112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2021.09.01
案由:刑事/贪污贿赂罪/受贿罪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瑞俊,男,1960年11月20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前任钟山县中医医院副院长,住址钟山县。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2015年至2020年期间,刘瑞俊在担任钟山县中医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医疗设备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共计15万元好处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郑某2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5年3月,医疗设备供应商郑某代理湖南康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钟山县中医医院全高清腹腔镜设备及配置系统项目。刘瑞俊在该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设备和款项拨付方面为郑某提供帮助。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郑某到钟山县中医医院对接业务,郑某开车接刘瑞俊到钟山县一家饭店吃饭时,刘瑞俊在车上收受郑某给予的2万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瑞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郑某的证言,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全高清腹腔设备及配置系统采购合同等材料、拨款凭证复印件,被告人刘瑞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收受陈某7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5年7月,工程老板陈某实际操纵的贺州市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广西朝旭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钟山县中医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刘瑞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建设和工程款拨付方面为陈某提供帮助,于2016年至2020年两次非法收受陈某给予的共计7万元好处费。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中秋节前一天,刘瑞俊在其钟山县中医医院办公室收受陈某给予的5万元好处费。
(二)2020年4月的一天,刘瑞俊在其钟山县中医医院诊室收受陈某给予的2万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瑞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某的证言,会议记录,合同、拨款凭证复印件,被告人刘瑞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收受何某5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7年上半年,工程老板何某以沈阳科瑞森医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和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钟山县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手术室净化、ICU、产房空调装饰装修项目。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刘瑞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项目和拨付款项方面为何某提供帮助,于2017年11月的一天,在钟山县中医医院门诊专家楼车棚附近,收受何某给予的5万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瑞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何某的证言及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介绍材料,工程施工合同、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被告人刘瑞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收受冯某1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2017年7月,医疗设备供应商冯某代理的南昌希航贸易有限公司承接钟山县中医医院住院楼制供氧系统项目。刘瑞俊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拨付款项方面为冯某提供帮助。冯某为了表示对刘瑞俊的感谢和项目款项的顺利拨付,于2020年1月的一天,在南宁瑞康医院病房给予刘瑞俊1万元好处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瑞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冯某的证言,情况说明一份和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合同书、价目清单、中标通知书、付款申请单、拨款凭证复印件等材料,被告人刘瑞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20年12月8日,钟山县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刘瑞俊到钟山县监察委员会谈话时,刘瑞俊于当日自行到达,接受调查并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钟山县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收受郑某、陈某、何某、冯某等人好处费的事实,主动退出违法犯罪所得15万元至钟山县廉政账户。
在2021年3月11日,刘瑞俊退还了15万元赃款。
审理查明,上述事实经被告人刘瑞俊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刘瑞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5万元,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刘瑞俊自首、认罪态度,以及其退缴的赃款,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刘瑞俊在提起公诉前已将受贿所得赃款全部退还,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瑞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刘瑞俊退赃的1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日期:2021年9月1日
审判长:何著文
审判员:卢晓琴
人民陪审员:潘宗禄
书记员:卢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