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车从武汉行驶至浙江丽水,陈某遭遇高速交警拦下,以其违法驾驶摩托车上高速为由,对其罚款100元、扣3分。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争议被激发。

事情是这样的,陈某计划从湖北武汉骑摩托车到浙江永嘉务工,他的行程经过湖北、江西两省,行驶至丽水高速时突遭高速交警查获。交警以陈某违反了摩托车禁止驶入高速的禁令标志为由,扣了他3分并罚款100元。

陈某非常郁闷,他认为在上高速时,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阻止他,而且一路上也没有交警检查,那他为什么到了浙江才被认定违法呢?于是,在缴纳罚款后,他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请求撤销处罚,但被驳回。

随后,陈某又到法院提起诉讼,他的起诉理由如下:
第一、他在驾驶摩托车进入高速时,高速入口和行驶途中都没有任何禁止摩托车行驶的标志;
第二、他在取得合法的C1E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各项考试内容中,也没有任何规定摩托车不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交警对此进行辩解:
第一、浙江省《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治理办法》第24条明确规定,摩托车属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虽然高速上没有设置禁止标志牌,但这并不等于摩托车可以进入高速,陈某驾驶摩托车进入高速是违法行为。
第二、根据交警的说法,陈某之前两次因为违法驾驶摩托车上高速而被处罚,所以他应该知道浙江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
第三、事发时,交警接到指令后在高速上查获了陈某,陈某的违法行为是明确的;
第四、交警在告知陈某相关违法事实后制作了《公安交通治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陈某签字确认,并告知陈某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了陈某。
第五、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规定,陈某被罚款100元,并记3分。
虽然陈某意图通过诉讼来撤销行政处罚,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起诉并不具备合理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而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治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均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法院的判决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禁令标志的作用是提醒和警示不知情的人遵守禁止的事项。而陈某之前两次驾驶摩托车在浙江省境内高速公路行驶时,也被处以与本案处罚类似的行政处罚。由于陈某本人对浙江省境内摩托车禁入高速规定并不陌生,因此,陈某应当充分了解到驾驶摩托车进入浙江省境内高速公路是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浙江省境内的高速公路是需要收费通行的,而陈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驾驶摩托车进入浙江省境内高速公路是符合正常通行条件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交警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因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网友对高速限摩此事的关注和讨论
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一方面:部分网友认为陈某明知违法,败诉也情有可原;
另一方面:也有网友建议浙江高速交警应该在进入浙江高速的边界设置相关禁行标志,以幸免不知情者触犯浙江地方法律法规。
这一事件也引发了对交通治理规定的关注和讨论。

浙江省公安交通治理高速禁止摩托车通告
无论如何,对于这样的事件,我们需要更加重视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宣传。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安全,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公共媒体、教育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将有助于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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