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号傍晚6点21分左右,长沙雨花区星城星天地商场,一对母女路过一家餐厅时,女孩突然摔倒,手里的冰激凌洒落,导致衣服弄脏。女孩母亲随即情绪失控,对着女孩用手打、用脚踢,并把凳子高举过头,砸向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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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情况来看,女子违反《未成年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餐厅员工江先生等3人,见此情景,赶紧出门劝阻,随后把相关视频发布在网络上。

9月19日,江先生发声:“当天发了视频第二天早上就来闹了;闹了以后,我就跟她去派出所协商了一整天;第二天她又来,早上又去我们店里面闹;闹了以后派出所把她带走了,批评教育了以后,她又跑到我们店里去。她扬言说要死在我们店里面。也扬言要死在派出所里面。”

“发生这件事情以后,我怕给店里带来很大的损失,然后我就已经辞职了,赔了她一万块钱,我自己辞职了工作也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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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情况来看,江先生经不住女子以死相逼的大闹,被迫离职,并赔偿了女子一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和医药费。

这里,有几个问题。

1,江先生发布的视频,是否侵犯女子的隐私权?江先生是否有权发布该视频?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江先生并未使用其它造谣、诽谤等“不合理”方式,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

所以,针对任何违法行为、包括该女子的违法行为,江先生有权发表视频予以曝光。

有不少所谓的律师,引用《民法典》一千零一十九条的部分条款,说江先生有错。实际上,该条款含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要另外交待一下,类似事件中,女子的肖像,可以不用遮挡;但小孩子的清晰照片,必须得遮挡。

2,女子是否值得同情?女子是否可以处置自己的孩子?

网络中,一直存在一种谬论:女人带孩子跳水跳楼、女人打孩子……都是“被逼的、压力大、有原因的”,所以是“值得同情的”。

实际上,孩子不是私有财产,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孩子除了有个身份是子女,还有一个身份是“人”。任何人,都具有公共和社会属性。所以,任何原因的带孩子跳水跳楼,都是杀人行为!任何原因的虐待孩子,都是违法行为!

网上有很多人,为这些杀人犯和虐待行为进行美化,是因为这些人,把自己代入了其中一个更适合自己的角色,在为自己叫屈。而不考虑被杀的、被打的,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3,是否自称有病就可以无法无天?

我先打两个比喻。

有一个小偷,关进监狱,突发心脏病,监狱尽到了抢救义务,小偷还是死了。这种情况,监狱不该承担额外的责任吧?但现在不一样了!太多案例,都是通过网络造势,获得大量网民支持,而讹得大笔赔偿。

再打个比喻,一个学生,在学校突发心脏病,校医及时抢救,及时送医,学生还是没救回来。这种情况,学校是否承担巨额赔偿?如果做个网络调查,可能有95%以上的人会说“应当赔偿”。因为我在网上看到的说法,全部都是:“在学校死了,你说你没责任?”你要问他到底什么责任,他答不上来,但他就咬定说有责任!你要对他说:“责任有边界,每个人只承担因其原因导致的责任。”他会说:“如果是你家人,你还会这么说吗?”

很明显,这些人是在潜意识里“为自己谋利益”,而不是讲道理。

不讲理的人多了,除非“最高法”释压,基层派出所是顶不住的。稍不注意,可能工作都没了。

所以,这本来不是个问题的问题,因为不讲理的人太多了,给“会闹有理”提供了温床,温床培育出来的魔鬼再反噬所有人——包括温床的提供者。

这就是整个的因果关系。

4,该调解协议书是否合理?

江先生在女子“扬言要死在店里面”的逼迫下,得不到警方的保护,餐厅又受到经营的压力,可能江先生自己也不太懂法,不会据理力争,只好屈辱的签订了“离职、赔偿一万”的不合理协议。

这个协议,合不合理,警方是知道的。明显不合理,警方为什么还组织双方签订呢?明显警方也怕了这种“扬言要死在派出所里面”的人,所以抱着“尽快了事”的态度,敷衍了事。

归根结底,警方的处理有问题。

警方有现实的压力,忌惮“温床提供者”们找岔,但不等于就应该向“会闹的”妥协。

警方应当叫上其家人,真有病,就送医院。否则,采取强制措施,保一方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