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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称,应泰国国内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是否通过掺杂合金而改变产品成分来规避现行反倾销税。

涉及反规避的17家中国生产企业包括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燕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钢铁有限公司、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日钢营口中板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燕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

涉案产品的泰国海关编码为7225.3090.022、7225.3090.023、7225.3090.024、7225.3090.042、7225.3090.090、7225.4090.034、7225.4090.090、7226.9110.022、7226.9110.023、7226.9110.024、7226.9110.042、7226.9110.090、7226.9190.022、7226.9190.023、7226.9190.024、7226.9190.042和7226.9190.090。调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30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2010年6月16日,泰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发起反倾销调查。2011年8月12日,泰国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中国和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基于CIF价征收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30.91%、马来西亚23.57%~42.51%。2016年6月23日,泰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6月23日,泰国对该案作出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和马来西亚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维持原审税率不变,有效期至2022年6月22日。

2022年6月20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称,应国内生产商于2022年2月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3年7月10日,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其中中国企业鞍钢股份有限公司(Angang Steel Company Limited)、湖南华菱涟钢进出口有限公司(Hunan Valin Lian Gang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Limited)以及其他公司均为30.91%,马来西亚企业Megasteel Sdn. Bhd.为23.57%、其他企业为42.51%。

9月21日,商务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表示,中方一贯坚持合作共赢理念,维护自由贸易。在涉华贸易救济案件中,我们希望有关国家调查机关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方权利,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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