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法院公布了一个有点奇葩的案例,某天在某医院儿科门诊室外,原告刘某不小心踩上了地上的一滩水,滑倒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刘某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那滩水就是一个2岁半幼儿在12秒前的小便,12秒后刘某不幸踩了上去摔倒,2分钟后幼儿保姆返回清理了小便,怎奈悲剧已经发生,鉴于此,法院判决认为幼儿家长负有7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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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对此众说纷纭。支持刘某维权的网友认为,医院每层楼每个区域都设有厕所,当时保姆完全可以带着幼儿去厕所小便,并且两岁半幼儿已经知道自己何时要大小便,会第一时间告诉大人,不可能像其父亲说的那样突然就要小便,无法忍住,因此这完全是保姆素质太低的问题,幼儿父母理应负有主要责任。

反对刘某维权的网友认为,是个人都有三急,更何况是个幼儿,虽然在公众场合小便不雅观,但也情有可原,最多就是道德问题,并不是法律问题,刘某作为大人不看好脚下的路不幸摔伤,自己也有很大的过错,并且摔一跤就变成十级伤残,可见其身体素质本身很差,医院走廊卫生也肯定没处理好,地面有些湿滑坚硬,因此,负主要责任的应该是医院,而不是幼儿父母。

所以,到底是素质太差咎由自取还是运气太霉无可奈何?我觉得该案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巧合性,从幼儿小便到刘某摔倒只间隔了12秒,确实双方的运气都不好,小孩在公众场合小便的情况并不罕见,多是因为小孩一时憋不住导致的,并不是素质问题,当然,能够在厕所解决的就决不能乱来,这是个人习惯问题。

医院作为当事方之一,应该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走廊设置是否合理得打个大问号?地板硬度是否超标?保洁是否定期清理?保安有没有定期巡查?医院的安全措施和急救措施是否到位?这些都需要好好调查才对,法院不该简单的就把过错全部归于幼儿父母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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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也不应该一再推卸责任,整个医院和个人相比,确实力量悬殊太大,但不该就此产生不公平的判决,不管医院有多大,有过错就要承担,不管个人有多渺小,是公民就有权利享受公平。

针对小孩内急的问题,我觉得家长平时要做好教育引导,养成上厕所的好习惯,同时孩子小的可以随身准备一个尿不湿,毕竟在公众场合小便于情于理不合。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所以父母一定要以身作则养成好习惯,并教导孩子也养成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