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出台(引题)

着力从根本上消除矿山事故隐患(主题)

法治日报记者 蔡岩红

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出一系列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任务和重要举措。

《意见》共7部分24项内容,从严格矿山安全准入、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等方面作出针对性部署安排,并从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配套政策、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协调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围绕事前预防转型出台举措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介绍说,《意见》围绕“事前预防转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动态管理、超前治理,及时预警、迅速处置,把风险化解在隐患前、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前。

加强源头管控。提高规划质量,科学设置矿权,严格安全准入,着力避免先天不足。加快资源整合,推进升级改造,强化科技支撑,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完善应急撤人制度,确保遇重大险情第一时间撤人。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整治重大隐患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超前治理灾害。重大灾害治理始终是推进事前预防的重中之重。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推动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实现由被动防范向主动治理转变、由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由井下局部治理向地面区域治理转变。对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坚决不与灾害“拼刺刀”。

实现监测预警。提升科技兴安、科技赋能、科技管理、科技监管能力和水平,逐步建成全国矿山安全风险监测“一张网”,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加快露天矿边坡、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推动入井人员唯一性检查技术应用,推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无监控不作业”,实现从“人防”到与“技防”并重转变。

涉矿央企总部配备安全总监

记者注意到,《意见》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提出了一些新举措。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介绍,《意见》明确要求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提出,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是推动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需要。从实践来看,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各个方面的管理任务都非常繁重,企业主要负责人精力有限,但企业又要面临各种各样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从客观上需要一个既懂专业又有一定决策权的人来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另一方面是充分吸收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江苏、山东两省推行的安全总监制度,在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充分调研和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将这方面有益做法向全国推广。

李峰表示,下一步,将从3个方面推动这项措施落实落地。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对配备安全总监工作的重视程度,充分认识配备安全总监的必要性,逐步提升矿山安全总监的社会认知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相关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配备安全总监作为矿山日常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点,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不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强化示范引领,挖掘一批建立健全安全总监制度、充分发挥安全总监作用、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矿山标杆企业,强化示范带动,以点带面推动该项措施在全国落实到位。

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

机构改革后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划入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意见》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作出进一步要求,明确了非煤矿山安全责任,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承包单位数量、承包单位人员配备和学历、爆破作业,以及建立自有采掘队伍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司长孙庆国介绍说,机构改革以来,该局在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21年印发了《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规范承包单位个数,明确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国共组织1360个检查组,派出6800余人,历时7个月,检查外包工程矿山、资源整合煤矿和托管煤矿3895座,发现重大隐患134条,其间清退、转隶外包队伍461个。今年上半年,部署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又把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单独作为一个专项,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通过专项整治,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但依然存在人员队伍管理不统一,违规承包、分包,安全责任悬空,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严格落实《意见》部署要求,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问题导向,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持续加强和改进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排查治理隐患聚焦责任落实

“重大事故隐患是造成矿山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矿山安全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李峰坦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一直高度重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别制定出台了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深入推进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消除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打击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意见》在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方面,聚焦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政府部门监管监察责任落实提出了针对性举措:

强化企业全员全覆盖排查整治。矿山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同时,企业要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要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敢于主动自查自改自报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做到真查真改真消除。

强化隐患跟踪督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进一步压实矿山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整改责任,着力推进重大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保证查改质效。

强化隐患责任倒查。不仅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的企业,也要追究责任。同时,从政府监管监察方面进一步扣紧责任链条,要求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