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县法院成功调撤了一起因氢气球爆炸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涉128000元款项全部履行完毕,顺利将纠纷止于诉前。

2022年原告王某和被告3刘某经被告1某学校派遣至被告2某幼儿园实习,同年5月30日,为庆祝六一国际儿童庆典活动,该幼儿园购买氢气球发放至王某和刘某手中,要求将氢气球绑到幼儿板凳上,下午三时许,在王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刘某突然手拿已回收的三十几个氢气球,跑向王某,和王某手拿的氢气球当场相撞,导致在高温环境下受到猛烈碰撞并发生爆炸,导致王某左脸和两条胳膊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该幼儿园负责人和老师第一时间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派人在王某住院期间进行陪护,支付了全部的住院费用,并预支了王某出院时后续部分费用。2023年,王某就此次事故和三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因三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405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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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收到诉前材料后,迅速与三被告取得了联系,了解到原告的陈述事实确实存在,认为双方无重大矛盾,仅在赔偿数额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在鉴定报告的基础上,分项列明赔偿数额及赔偿依据,组织双方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项目、赔偿期限等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但双方都诉说自己的苦衷,互不相让,使调解陷入了僵局,最后不得不中止本次调解,让双方都再好好考虑考虑。在随后的一个多星期里,调解员又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沟通,结合案情向双方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权衡利弊,做出让步,最终,原、被告各退一步,除了先行垫付的30000元医药费外,被告2同意再给付原告128000元,原告撤诉。至此,长达一个多月的调解得以圆满解决,双方顺利化解纠纷,消除矛盾。

氢气球在常温下氢气不易与氧气发生反应,但与其他物体摩擦产生静电、遇到明火、太阳暴晒或压力过高时,很有可能造成瞬间爆炸。2006年7月,国家有关部门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气球的填充物,并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灌充、施放氢气球及其升空物,严禁在各种场合灌充手持氢气球。在此提醒家长朋友:为了您和孩子的安全,切勿购买氢气球,一定要远离这种“移动手雷”!

来源丨陇南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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