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真的是夺命电梯,一年修了100多次,我们都不敢坐了!”湖南长沙,某小区电梯在一年中维修了上百次,仍然没有修好,但是开发商和电梯厂家却相互推脱,不给业主更换。
一位女业主说,他们小区是去年六月份交房的,当时就听其他业主说电梯有掉梯问题,但是由于没有入住,就没注意。
今年五月份她们家入住后,发现问题非常严重。在短短三个月内,就遭遇两次电梯问题,其中第二次非常可怕,她从电梯负一楼准备到25楼,当到了18楼后,电梯突然停了。


女业主急忙按其他数字按钮,不仅不起作用,电梯反而突然掉到15楼停下来,随后又掉到11楼,之后又缓慢升到25楼,吓得女业主全身都软了。女业主说,事后她都不敢坐电梯了,每次下班都让老公送她。另外一位男业主表示他和女业主有同样的遭遇,事发当天,他和老婆、小孙子三个人一起从29楼下去,电梯突然从14楼掉到12楼。业主们反映,由于电梯经常发生故障,导致许多人都不敢乘坐了。

因此,事后,业主要求更换电梯,但是厂家总是说维修,一年修了上百次都没有修好。当记者联系电梯厂家的时候,厂家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收到公司授权,不能回答任何问题。而物业负责人则表示,业主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针对这个问题,他们联系过厂家,厂家反馈说是物联系统的问题,现在系统正在升级,由于是试运行,所以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到2024年4月1日应该会好的。目前,物业负责人表示,电梯公司会安排技术员24小时值班,开发商安排工作人员加强巡逻,到时候如果问题仍然不能解决,他们将要求开发商找电梯公司去解决问题。
1、真不知道该电梯厂家和开发商是怎么想的,电梯出现如此严重的故障,竟然不进行更换,一旦发生人员伤亡,后悔都来不及了,到时候承担的恐怕不仅仅是民事赔偿责任了,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目前来说,开发商、电梯公司和物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首先,就开发商来说,电梯属于住宅配套设施,开发商应当保证其安全运行,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肯定有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根据业主反映,电梯在一年时间内维修了上百次,仍然存在问题,那么业主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就电梯公司来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案虽然电梯是开发商购买的,和开发商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是由于电梯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业主的人身健康,业主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并要求其更换或者维修。
第三、就物业来说,《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具体到本案,物业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对电梯安全运行具有管理义务,其发现电梯存在问题,就应该要求电梯公司或者开发商更换,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虽然大家知道电梯经常发生故障问题很严重,但是从业主反映来看,开发商和电梯公司相互推诿,对于这种问题,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呢?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具体到本案。业主除了向物业反馈以外,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请求政府部门介入调查,如此,问题可能就会得到妥善解决。
最后,公共安全无小事,希望开发商、电梯公司和物业可以高度重视业主的人身安全,切实解决电梯存在的问题,避免发生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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