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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本文要讨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很多被征收人很容易在征收过程中收到该文件,千万别紧张,不是说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就无力回天了,房子或生活设施一定会面临强拆。我们一定要仔细阅读该决定书的内容,不论其是否告知救济权利,我们都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辽律师总结法院裁判精神,给您梳理了三条一定会被法院判决撤销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情形,请您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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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主体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属城市规划区内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罚款等相关行政行为。属乡、村规划区内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相关行政行为。在(2017)皖1221行初65号(可据此自行案例索引)案件中,原告在某小区自建房屋,由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显然被告不具有该行政职权,其超越职权的行为被依法撤销。

二、适用法律错误

“法不溯及既往”是各个部门法都要遵守的重要原则,行政法也不例外。因此,在认定违法建设并作出处罚决定时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在(2015)高法行初字第68号案件中,原告房屋建设行为发生于1995年,房屋存续仅是建设行为状态的持续,依据当时的《城市规划法》该建设行为是合法的。而被告却依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将案涉房屋认定为违建责令限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该限拆决定被依法撤销。(法律适用错误不只是时间错误一种情形,本文仅是举例论述)

三、未告知拆除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在(2015)杭淳行初字第40号案件中,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建房屋,被告某县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但被告此前并未告知原告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并未听取原告的意见,故该限拆处罚决定因违反法定程序被依法撤销。

律师箴言

综上,在掌握了行政部门作出限拆处罚决定易发生的违法点之后,被征收人就可以主动展开后续维权行动了。同时,中辽律师提醒大家,如遇征收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切勿犹豫不决,错过最佳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