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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抢劫罪是行为犯罪,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我们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要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规范自身的行为,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否则悔之晚矣。

来源:泰兴市人民法